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据规则的适用对象限于物证和书证,在其他证据类型中,原件是应当考虑的因素,但是并不构成其不具可采性的理由。因此,现阶段,我国的法官在刑事认证过程中,对于物证和书证这两类证据材料应当着重审查其是否为原物、原件,适用最佳证据规则。(四)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在向司法机关作证时只能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本身,而不能对案件进行评价。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最初并未规定意见证据规则,但是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三款,其规定了“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证人证言的意见证据规则。确立意见证据规则的根本原因在于,避免证人把自身感知事实以外的东西带入法庭,猜测性、推断性、评论性的证言大多情况下是属于证人自身感知范围以外的事实,当然,也存在证人针对案件情况而做出上述证言的场合。因此,一般对于前者我们采取的是排除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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