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资料的审查判断内容部分,明确了原件优先原则,并对采纳复制件的例外情况进行了严格限制。《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对物证、书证进行审查时,要着重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等。第8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后者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原物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书证也采取了类似的条件限制。关于视听资料,《规定》中虽然法官对视听资料是否是原件进行审查,但并未规定如果视听资料不是原件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我国立法将最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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