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三)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是威格摩尔所言之“优先法则”的典型表现,即根据经验之累积,某种证据常常比其他证据更为可信,如可使用,应当先于其他证据而采纳。最佳证据规则是证据法理论中非常古老的一项证据规则,起初只适用于文字材料,但现在已经被推广使用于书写文件、录制品或影像资料。其基本含义是:当书写文件、录制品或影像资料被提供用以证明其内容时,应当采行原件优先的原则,因为原件的可靠性极有可能大于复制件。其另一层意义在于,审判者在判断证据时,对于文件、录音、录像、电子证据等证据类型,应当注意审查其是否是原件,此类证据奉行原件优先规则,如果不能对未能出示原件的理由进行合理解释,并且无法对复制件的可靠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那么该项证据就属于不可采之证据,法官应对其做出否定的认证结论。在我国,严格来讲,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出台前,并未确立明确的最佳证据规则。但是在规定出台后,对于物证、书证以及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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