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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能激发讲出实情的特殊义务感;另一方面,它能使证人产生作伪证要受到刑事惩罚的危机感”。○ 13此外,交叉询问机制同样有助于识别真伪证言。第三,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对于陈述人以他人的陈述为内容所作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一般应予排除;对于法庭以外制作的书面证言或笔录,目前一般不予排除。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实践中的常态目前难以确认,此时,如果一概要求排除证人在法庭以外的地方所作的陈述,将会对司法实践造成剧烈影响。因此,对待此类传闻证据,应当吸收传闻证据的合理内核,即以贯彻直接言词审理原则为导向,坚持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也不应对此类证言笔录一概适用排除规则,可以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事实确认该项笔录的真实可靠性。但是对于另外一类传闻证据,即由陈述人转述他人的陈述所做的证言,此类证据在无法查知第三人是否有过类似陈述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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