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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则。○ 11针对这些反对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观点,本文认为,尽管从世界范围来看,传闻证据的排除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但是从我国庭审的实际情况考虑,法官在进行传闻证据的认证时应当把握:第一,传闻证据的界定:一是陈述人以他人的陈述为内容所作的陈述。○ 12二是法庭以外制作的书面证人证言或证言笔录。其强调陈述人应当在庭审中当庭陈述证言,而非在庭审外的书面证言笔录。在庭审中心主义之下,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占据主导地位,法庭上需要接受质证的是作出书面证言的证人,而非硬梆梆的证言笔录。因此,如果一项证据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便可归类于传闻证据。当然,还要注意法律规定不属于传闻证据的情形。第二,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主要是基于避免证言危险(传闻危险)之考虑。证言危险中,一类是叙述性危险,另一类是诚实性危险。如果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在英美法庭,需要其经过宣誓作证之环节,“宣誓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作为一种正式的或宗教的仪式,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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