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学者对此意见并不一致。有学者主张应当区分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情况,对于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庭可以采纳;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结合非法言词证据才能证明的,该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如果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也可采纳为证据。⑨(二)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庭古老而又重要的一项规则,它建立了这样一个总命题,即当陈述是由人们在法庭外作出时,在提出这些陈述以证明这些陈述所宣称的事项时,这些陈述不具有可采性。⑩考察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轨迹,却不得不承认其似乎在走“下坡路”——传闻证据排除逐渐变成例外,而采纳传闻证据的情形却日益增多。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802条对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予以规定,但同时还附带了29项例外以及8项豁免。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批评日益增多,有人主张传闻证据规则过于繁琐,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也有人主张传闻证据规则已经日益空洞化,排除逐渐成为例外,采纳反而成为原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