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不要求一律不与排除,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法官对非法实物证据进行认证,至少需要考虑:其一,该项实物证据是否存在取得程序明显违法之情形,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二,明显违法之情形可能会影响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其三,未能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其他合理解释。如果非法实物证据具备上述要件,那么就属于应当予以排除之情形。3.“毒树之果”分情况考虑毒树之果,是指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为线索,进一步取得的其他证据。例如在对被告人刑讯逼供后,被告人对作案工具的埋藏地点予以供述,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所言的地点找到了作案工具,并且证实该工具确实是作案工具。此时,以刑讯逼供之方式获取的被告人口供即为“毒树”,而根据被告人口供找到的作案工具即为“毒果”。对于“毒树”,如果其是言词证据,我们适用绝对排除。而“毒树”所生之“毒果”是否予以排除的问题,各国做法不同。美国采取了“原则排除加例外”的模式,英国以及大陆法系均采取否定态度。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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