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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非法方式获取的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对待非法证据,应当区分三种情形:1.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的态度法官在进行认证时务必注意:首先,如果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线索主张审前供述是采取非法方式取得,法官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相关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其次,面对可能是非法言词证据的被告人审前供述,在控诉方无法证明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时,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法官应当按照有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最后,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应当秉持控诉方负有证明其获取证据手段合法的证明责任,辩护方负有的仅是立证责任,而控方对取证手段合法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⑧2.非法实物证据原则上不排除,但具有法定情形时可以排除非法实物证据是指取得方式违法而获取的实物证据。我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采取的是较为中庸的做法,即不要求全部排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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