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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性的证据材料都会被排除。如果一项证据事实具有相关性,但不具有可采性,那么该项证据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处的“可采性”即为证据能力问题,是指一定的资料能够成为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证据能力很少在法律上作出积极规定,一般是消极地就无证据能力或能力限制的情形加以规定。⑥威格摩尔将证据能够采纳和不能采纳的理由,分为两类:一类涉及立证资格,包括:排除法则、优先法则、分析法则、预防法则以及定量法则;另一类是出于其他政策或特殊利益,宁愿牺牲有用的证据,也要维护该政策或利益,包括绝对排除法则和附条件排除法则。⑦这两类规则均有助于法官进行证据合法性的认证活动,本文将二者相结合,建议法官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认证时,至少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认证活动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规则。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从其狭义概念上出发,即取证手段的非法,譬如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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