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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个比较抽象的说法,简单地说,就是这项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能够对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产生影响。此时,我们说该项证据具有能证性。除了满足上述两项规则的证据以外,还有一类事实值得一提。在美国法中,将此类事实称为背景证据。这些背景证据和案件的要素性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法官往往会采纳这些证据,因为这些证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理解某些案件事实。如果将这类事实排除于法庭之外,可能会对法官理解案情中的某些部分造成影响。例如故意杀人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被告人行凶现场的地形图、被告人对作案工具抛弃地进行指认的照片都属于背景证据,其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判断案情。因而,尽管这些图片、照片和案件的待证事实没有什么联系,但在法庭审理中,我们对此类证据一般予以认可。三、证据合法性的认证规则证据的合法性,在大陆法系被称为证据能力。在英美法系,相关性和可采性是相关事实能够成为证据的必要条件,不具有相关性和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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