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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证据事实和其他事实证明的内容相左,就直接对其相关性予以否定;证据事实也可能距离案件事实较远,这种距离指的是逻辑上的距离,但这项证据事实可能同其他证据事实存在联系,此时,同样不能简单地否定此类证据事实的相关性。2.提交的证据必须能据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情况此点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相关性规则的第二点要求相似,均要求证据材料对于待证事实应有增加或减弱其存在可能性的证明力,这种证明力为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材料所固有。法官在审查证据材料是否具有相关性时,此项规则有两项考量标准:其一,待证案件事实应当具有需证性,即案件事实应当是需要被证明的事实,而非不需证明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有些事实无需证明即可被法官予以认定,例如已被司法认知的事实。此类事实就不具有需证性。某项证据材料即便与特定案件事实相关,但该项案件事实属于不证自明之事实,那么该项证据便不具有相关性。其二,证据材料对于待证事实应当具有能证性。能证性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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