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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舆论为媒介的上市公司股东监督权的正当性

公司治理的监督者。(二)对“同股同权”的违背和对董事会决策的干涉但是,这种特殊的权利和行使方式也面临着正当性的质疑。其一是对“同股同权”原则的冲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127条中,“股份的发行吗,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资本民主制度。而从实践中看,机构投资者往往是在相关决议被股东大会通过后,再动用舆论力量和自身影响力要求公司取消执行该决议。这样的操作方式无形中使机构投资者利用媒体扩张了其表决权的权能。其二,股东监督权的引入也对现行公司治理制度构成了影响。依据公司法第99条和第103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集体投票以参与公司治理。若股东要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则必须谋求担任董事的方式。而机构投资者往往因对董事会的议案不满而诉诸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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