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舆论为媒介的上市公司股东监督权的正当性
体,借机施压,构成了对董事决策的干涉。当然,鼓励机构投资者积极投身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市场监管机构的长期目标,上述做法也得到了监管层认可和经济学界的认同。①但是要真正将机构投资者树立为公司治理的监督者,仅仅凭借“强化上市公司治理”的口号并不足以成为其在法律上正当化的理由。机构投资者利用自身影响力的行为是否违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构成对股东权的滥用?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首先阐明机构投资者自身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与策略,其次通过对我国市场股东监督权实践和配套法律的分析,指出其与传统公司治理目标的一致性和方式的特殊性,最后尝试将股东监督权纳入到现有公司法体系中。二、机构投资者介入公司治理的动机(一)作为资产管理人和公司的外部人不论是从分散公众中取得资金还是利用自有资金,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时以获取资产收益为目标,而非参与对公司管理。这一目标的实现则依赖于二级市场上的买卖差价。而且,虽然作为集合投资的实体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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