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在司法机关立案后,实体审查前仍不返还的即可确定为“拒不返还”,即“立案标准说”;第三种观点,在一审判决以前,仍然不返还即构成“拒不返还”;还有人认为,在二审终审以前,仍然不返还即构成“拒不返还”。笔者认为,依照第一种观点,如果行为人在拒绝之后又迅速交出,依然会构成侵占罪,这未免对其要求过严;而第三种、第四种观点,将有悖于诉讼常理。因此,“立案标准说”较为合理。一来给非法持有人较为充裕的考虑时间,允许其在适当的时间内反思、反悔,将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归还他人,节约诉讼成本;二来,当法院正式立案时若行为人仍旧拒不退还,充分说明了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故遵循“立案标准说”,凡行为人在被害人告诉之后,法院正式立案以前,退还被害人财物,都不成立侵占罪。参考文献:[1]周光权.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02(3).[2]高艳东.从盗窃到侵占——许霆案的法理与规范分析[J].中外法学,2008(3).[3]周光权,李志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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