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财物的价值的权利并未受到侵犯,因而可认为该行为不属于拒不退还行为。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原物对财物所有人而言,具有特别的意义或者特殊的性质,是不可以重新获得的物品,即使行为人提出要给予补偿或赔偿,也应构成拒不退还。(三)“拒不退还”的最后期限因为在我国的刑法270条中规定,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拒不退还”作为构罪的要件之一,那么行为人拒不退还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从理论上看,行为人一旦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就形成了拒不退还的意思,侵占罪既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意志有可能有随着事态的变迁而改变,如果简单地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司法实践,将会带来打击面过大的弊端。因而,有必要对拒不退还的最后期限进行界定。“拒不退还”应当理解为“最终不退还”,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当财物所有人向行为人为索要的意思表示,而行为人拒绝退还时,可认定为最终不退还;第二种观点,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