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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矫正存在的问题

契约和自由,避免“从身份到契约”社会运动的逆反,缓和社会发展的矛盾和冲突,公平原则对意志自由的约束和矫正同样不可缺失。脱胎于计划经济和长官意志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维持契约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契约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负担的任务”,[18]同时,如何避免公平正义原则对合同自由矫正的错位,真正维护司法公正也注定是一个遥远的征程。参考文献:[1]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仑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卢文道.论契约自由之流弊[J].法学论坛,1996(12).[6]李浩.正义下的自由与我国新合同法[J].理论建设,2000(2).[7]焦富民.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J].学海,2002(1).[8][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M].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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