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出现混乱。再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立法的缺位。在我国,特别是行政立法、执法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偏差。③缺乏程序的制约,行政恣意和专横便成为了可能。第二,后天失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④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监督机制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体制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主要集中表现为上级行政主体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和司法监督——通过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中,上级行政主体的行政复议由于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往往导致缺乏权威性,降低了复议结果可信度。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监督的时候又受制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规定,一般只审查行政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问题,极少涉足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问题。⑤第三,执行偏差——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尽管提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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