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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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其并非通常所争论的民事合同或者行政合同,而是在本质上属于经济法中的政府商事合同,是我国对城镇公共物品提供方式改革的产物。通过对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历史的回顾和五种使用方式的公共性维度的比较,以及对传统公法与私法、传统古典合同法下争论的批判,认为我国应当采取政府商事合同的治理模式来改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公共性维度;政府商事行为一、中国城市公共物品提供方式改革的产物计划经济时代城市土地无偿、无期限、无流动性使用的方式,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不改变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被学界公认为是历史的飞跃,是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最有象征性的一步。对这种变化的性质,有学者认为这是“使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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