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以中国工商银行与三鹿集团金融借款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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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际商业贷款业务惯例的引入,为预防银行信贷风险,加速到期条款已被金融借贷合同普遍采用。对于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基于此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定论。本文以三鹿破产案件为例,认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下的加速到期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应给予肯定。但对于基于此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偏颇性清偿,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还应分类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词】加速到期条款;提前收回贷款;偏颇性清偿;破产撤销一、基本案情2008年7、8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以下简称桥西支行)与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集团)签订了四份《流动资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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