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破产撤销的范围也不应一概而论,此类规定与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情形相似,合同法规定:出现法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的,可以中止履行,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可借鉴合同法对此的规定,当商业银行有确切证据证明因其他重大事件借款人有违约可能的,导致贷款加速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认定清偿有效,不属于被撤销;反之,当无证据证明借款人有违约可能而要求的清偿,则应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四、结语破产撤销制度是为了防止偏袒性清偿损害全体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是公平清偿原则的集中体现。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破产撤销权不易随意扩大。对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应根据条款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于此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上还有很多争议,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应如何保护,破产撤销之下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这对矛盾如何统一,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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