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先,违法了公平的法律价值,因交叉违约而为的清偿同因实质违约而为的清偿是不同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予以区别对待,只有对不同事物不同对待才是真正的公平。其次,如允许债权人恣意利用交叉违约条款,那么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各债权人将会极尽所能追讨债权,减少风险,这将会导致交叉违约条款和加速到期条款的滥用,待债务人破产时,可能除了担保之物外财产所剩无几,已无产可破。这样破产程序的功能完全丧失,导致“破产制度的破产”。这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债权人都立即主张债权会使企业马上出现财务危机,使许多原本不会破产、有挽救可能性的企业“猝死”,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现代破产法以破产预防为核心的立法价值背道而驰。⑦因此为了防止违约事件的无限扩大,增加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应在不履行主体、违约性质、违约性质及金额等方面对交叉违约条款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于第三类因其他重大事件而导致的贷款加速到期条款是否属于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