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要求撤销上述债务清偿行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加速到期条款是否有效?桥西支行能否依据加速到期条款提前收回对三鹿集团的贷款?基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偏颇清偿,能否被撤销?二、争议焦点分析(一)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在理论上,加速贷款到期条款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如发生一定的事由,纵然债务尚未到期,仍认为其已届债务清偿期而求偿,并依担保合同的约定而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约款。加速到期条款实质是附条件的合同条款,此条款的生效须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前提。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形常作为提前收回贷款的条件,如借方提供不真实的情况、报表和资料、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改变借款用途等其他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情形。仔细辨别,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系复合性权利,实质上是金融机构行使通知到期权这一形成权而接续下来发生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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