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损害全体或多数债权人利益,破坏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32条规定了破产撤销权。一般情况下,基于加速到期条款商业银行有权按约定提前收回贷款,这是商业银行的合法权利。但当在破产案件中,若债务人被宣告破产,那么基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偏颇清偿的范围,是否应该被撤销?本案中,三鹿集团破产管理人认为桥西支行提前收回贷款的行为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应该予以撤销;桥西支行认为基于加速到期条款,合同已经到期,不属于提前清偿。这是桥西支行和三鹿集团金融借款纠纷的关键争议焦点所在。那么在实践中,基于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前文所述,合同之债何时到期,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在特定时间到期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