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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可以约定债务在一定条件下到期,可以约定债务何时到期由一方当事人决定,或者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决定。本案中,有关贷款期内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贷款银行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贷款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约定,属于合同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有权决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一种情形。因此,基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并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但就本案细节来看,法院认为桥西支行划款时,三鹿集团并不存在歇业、停业整顿情况,仍有足额资金可支付借款本息,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尚未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条件。合同中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与《企业破产法》中禁止一定期限内个别清偿债务、提前清偿债务的规定相违背,桥西支行的提前收贷行为等同于三鹿集团的提前清偿,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破坏了应当有破产程序对破产财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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