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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全体债权人进行统一分配的程序。③笔者认为法院之判决理由过于简单,事实认定过于简单化,法律问题亦没有具体分析,说理太过原则性,没有通过逻辑推理得到判决结果。笔者认为,本案中“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应该给予具体的分析,借鉴会计实践中的规定,确定财务状况重大变化的具体指标,如因本事件所产生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及其它费用的总和占应付款项的20%以上,或者占总负债的5%以上都属于重大变化。而不能仅做原则性的陈述,应将法律问题技术化。因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不能依据第31条“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而撤销,那么能否依据破产法32条规定的危险期间个别清偿而予以撤销?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通说认为此条中的“个别债权人”指单一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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