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或多数债权人的集合;“个别债权人”中的“债权”应仅指“到期债权”。对于条文中是否暗含债务人恶意清偿则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破产制度设立撤销权的直接目的是挽救破产财产的不当减少,其立足点是在债务人经济状况达到破产界限时,无论债务人是否被开始破产程序,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均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分摊破产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破产制度中的撤销权是纠正债务人行为引起的不公平结果,更注意行为结果的公平与正义,而主观要件不是构成行为失去效力的主要条件。④但对于到期债务之清偿是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若不问主观是否恶意,一律予以撤销对于善意的债权人难脱不公平之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规定对于到期债务的清偿不属于可撤销行为。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破产法》第32条是一柄双刃剑,虽然具有制约恶意优先清偿之作用,但同时也会使债务人在此期间内所有的自愿或非自愿的清偿行为面临全部被撤销的风险,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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