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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影响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⑤从我国现行《破产法》第32条规定的文字含义分析,其适用条件为:第一,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第二,清偿行为发生在危险期间内,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本案中,桥西支行扣款时尚未发生《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既没有出现对到期债务的不能清偿,也尚未发生资不抵债的现象,所以不具备撤销清偿行为的条件。所以,桥西支行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抵销清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并不为《破产法》等其他立法所禁止,是不可撤销的行为。三、加速到期条款在贷款合同中适用限制虽然本案中基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不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但并不是所有基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都不能被撤销。当加速到期条款被大多数债权人利用的情况下,援用此条款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即导致借款人的众多债权人同时向借款人索偿,最可能的后果就是债务人的破产,在破产程序下债权人所得到的清偿往往杯水车薪,因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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