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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了避免这种两败俱伤的情况出现,必须对加速到期条款加以限制,避免出现“法之极,害之极”的情况。⑥因此,应对加速到期条款进行分类识别,再加以区别其在破产撤销中的效力。笔者搜集了各个银行贷款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并将加速到期事件其分为三大类:一是对于本贷款合同的违约,如改变贷款用途、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擅自处分抵押物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二是对于其他合同的违约行为将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即交叉违约条款而导致贷款加速到期。三是其他重大可导致贷款收回存在风险的事件,如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于此三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对于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贷款加速到期的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应被认可,当债务人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时,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我国法律中有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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