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健全知识产权法制的理论探析
首先,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地理标志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进展相对缓慢;其次,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与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并存;再次,知识产权立法不能够及时地应对该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还有待加强。为此,在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必须寻求新的突破。1.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各阶段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需求,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应与其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发展程度相配合,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过当的标准则会阻碍科技发展及知识的传播。[7]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政策上要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但不能一味地向发达国家看齐,要处理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和我国实际需要之间的关系,构建符合我国国情、满足现阶段经济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2012年的著作权法修订过程来看,与以往只是外方权利人积极的局面截然不同,法律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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