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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健全知识产权法制的理论探析

部门开门立法、广开言路,各方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民主化、本土化进程。[8]2.妥善处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系,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自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一直采取的都是行政执法与司法并行的“双轨制”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与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普遍采取单一的司法保护模式相比,现在的“双轨制”做法既不符合我国在加入WTO后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跟不上国际同类纠纷案的司法要求。其弊端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纠纷作为民事纠纷,政府机关不应主动介入,不能使用公共资源“用纳税人的钱”救济私权纠纷;设立平行的两套执法系统来解决同样性质的纠纷,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执法程序上的矛盾,客观上也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因此,应该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进行重新定位,减少并适时取消知识产权纠纷行政执法,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3.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关系,避免知识产权的滥用必要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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