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保护

的侵权责任。⑥因此在造成损害时,发起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网络运营商责任的承担首先,应当增加网络运营商的信息审查责任,通过其基本的信息审查,减少个人隐私的网上传播。其次,在网络用户上传个人信息时,网络运营商应当承担提醒告知义务,使用户认识到自己上传的信息有可能为他人所知悉,使用户自主进行信息筛选。第三,网络运营商应当负有用户信息保护义务,对用户上传的加密信息,网络运营商有义务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使其不易被人肉搜索。如果运营商在这一过程中有不可替代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3.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结合除了上述民事责任外,对人肉搜索发起人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使其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对网络运营商违反行业标准,造成他人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的,可以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进行处罚。总之,应当将三种责任承担方式相结合,使公众认识到不当人肉搜索的危害,减少诸如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