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保护
神利益造成任何直接损害,不认为侵犯了网络隐私权。此外,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还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公众对隐私权能够接受的范围,即诸如年龄、性别等在日常生活容易被知晓的信息在网络上公布,不应认为是隐私侵权。二是个人信息是否包含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包含,例如揭露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真相,则不认为是侵犯网络隐私权。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肉搜索都是侵权行为,只有在人肉搜索中超出了法律的底线,侵害了被搜索人人格权的行为才是侵权行为。(二)完善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机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承担提供了指引,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人肉搜索发起者责任的承担只有当人肉搜索的发起者,对于明知或者预见到自己的搜索行为会侵害到他人的网络隐私权,仍然发布“搜索令”进行人肉搜索,或出于恶意对非常私密的或者有辱他人人格的主题发起搜索的,应当对本次搜索所造成的最终后果承担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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