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保护
与者的广泛性,侵权行为主体的确定也存在困难。人肉搜索八方回应的搜索方式,单个网友发布的信息也许不足以构成侵害被搜索人隐私的行为,但是将点点滴滴的信息汇集在一起,就可以将其所有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所以,受害人面临着无法找到侵害人的尴尬境地,以至于无法确定被告,无法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④三、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构想(一)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范围传统观点认为,隐私是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因此,构成隐私侵权的一个关键要件是违背主体的主观愿望。⑤但是如何在网络中界定“不愿让他人知悉”存在困难。因为用户上传个人信息,有时是为了客观需要,有时是为了与他人共享,因此某种意义上说,用户个人知道自己的相关信息有可能为不特定人知晓。笔者认为,学者刘德良在《隐私权保护范围之厘定》一文中的观点值得借鉴。他将隐私分为与人格尊严有关的和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若公布或知悉如性别等个人信息不会对主体的人格尊严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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