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保护

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后的行政处罚措施,尚未形成对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有效的链状责任机制。(二)网络隐私权保护在实践中的缺陷1.网络隐私权保护方法存在缺陷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网络隐私权往往附属于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具体人格权仅涉及人格利益,而网络隐私权具有经济利益性,其保护措施对于网络隐私权适用存在问题。例如,从赔偿方式上看,人格权的赔偿往往是精神赔偿,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笔者认为,这对惩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是不够的。由于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某些程度上存在经济目的,因此应当增加从经济角度进行经济赔偿的赔偿方式。2.侵权行为的确定存在困难以人肉搜索为例,一方面,侵权行为范围的界定存在困难,即被搜索人的哪些信息属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对于自身存在过错的被搜索人,哪些信息可以披露,哪些仅涉及个人隐私,不涉及事件本身不得披露,都应该有一定的范围界定。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交互性、人肉搜索参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