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保护
对隐私权尚未作出单独性、完整性的规定,而是将公民的隐私放在名誉权的范围内保护,将侵犯公民隐私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地方性法规对规制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也进行了探索。2009年1月《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将给予一定的处罚。笔者认为,在国家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2009年《侵权责任法》出台。其中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目前我国对网络侵权行为最明确的规定,对处理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依据,同时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立法提供了导向。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尚不完善,对网络隐私权没有准确的定性,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机制。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是从行政法角度规定了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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