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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据规则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和《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75条均作出了对“妨碍举证”的推定。①(二)我国民事证据规则的不足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进行了一定的完善,应当说,这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进步,但我国证据规则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当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还存在的不足主要有:1.从整体上看,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原则性规范较多,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大部分规则是从正面就证据能力或证明力受限制的情形作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可采性或原则性规范。如《证据规则》指出“案件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何谓复杂案件如何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没有明确遵循,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在进行交换证据的实际操作中遇到许多存在争议的具体问题无法解决,无依据解决。②2.在立法形式上与其他协调性不足我国的证据规则散见于各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难免存在不协调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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