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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为由刑事拘留。秦火火等人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刑拘,及随后2013年9月10日施行的两高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理论界又再次引发人们对寻衅滋事罪的进一步探讨。一、寻衅滋事罪概述寻衅滋事罪,一般是指对他人进行随意的殴打,或者随意的损坏公私财物、在社会和网络公共场所恶意起哄闹事,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犯罪行为。现行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分为四种,第一种是对他人进行随意的殴打,情节恶劣的,第二种是对他们进行拦截、辱骂、追逐、恐吓等,情节恶劣的,第三种是任意损坏公私财物、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第四种是在社会和网络公共场所闹事起哄,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1]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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