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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网络犯罪作出解释,填补网络寻衅滋事立法空白。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主体方面,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既可以由单个自然人实施,也可以通过多人结伙实施;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方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一般寻衅滋事罪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是寻求不正当的精神上刺激,通过对他人耍威风、取乐,满足自身不正常的心理需求。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2];客体方面,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293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二、新的司法解释内容与出台重要意义网络管理的法治没有完全成熟的现状,给了寻衅滋事者以可乘之机;信息不对称导致社会大众对主流媒体的威信有所质疑,给谣言提供滋生、传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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