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壤;网络中的个体与公司出于商业动机而造谣信谣传谣,在网络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反映了社会道德和法律自律不够。2013年9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力的填补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立法空白,对于维护网络公共空间的合法秩序和安全,建立完善网络法治社会,打击寻衅滋事网络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寻衅滋事罪仍然有诸多待改进之处。三、寻衅滋事罪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存在的立法不足(一)立法体现出了较为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我国刑法历来强调行为本身对法益的不法侵害,也就是坚持以客观主义为中心。但是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刑法相关条文分析,可以看出以“随意”、“任意”等词语所做的表述中,犯罪动机成为了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构成要件内容,这与刑法将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排除在外的原则和方式是相悖的,而且从整个刑法条文的规定中,除寻衅滋事罪之外,没有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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