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以犯罪动机作为构成要件的。在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区分此罪和彼罪、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和所侵害的法益。[3]由于寻衅滋事罪过于强调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很多学者认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认定的难度。(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法益不明确具体《刑法》在寻衅滋事罪的条文中,明确了该罪名必须以破坏社会秩序为要件,这一规定在立法层面上反映出了寻衅滋事罪侵害了社会法益的本质,但是由于破坏社会秩序的内涵和外延过于宽广,从根本上来将,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和行为的主要特点做出明确区分,在现行的刑法中,可以找出很多的罪名都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但是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条文中,我们看不到关于寻衅滋事罪破坏了何种社会秩序,如何破坏的等相关内容。(三)针对多种寻衅滋事行为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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