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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出了“准立法”的效能,但是在当前的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只有很小一部分内容涉及寻衅滋事罪,内容只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的追诉的标准,司法解释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实践应用出现了很多的问题。要最大限度的正确应用寻衅滋事罪相关条文,首当其冲应当解决的就是关于此罪名的立案追诉问题。目前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的是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为使法律应用顺利进行,有必要通过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作出相应的修改,实现法律的统一,避免出现法律应用的冲突。寻衅滋事罪就其犯罪形态来讲,一般具有结果犯和情节饭两种情形,对寻衅滋事罪情节犯的立案追诉标准,应根据其犯罪情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部分情节犯是通过结果犯来最终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后果的严重性,对此情况,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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