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刑事对策
型,它损害的不仅是当代人的环境利益,更是对我们后代经济利益的损害。面对日益严峻的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状况,刑法不得不出面加以规制。事实上,用刑法来调控环境污染的做法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1991年《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法典草案》将故意严重危害环境罪明确规定为国际犯罪。”⑨这是刑法规制污染走向国际的重要的一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刑事法律的强制性模式下,畜禽养殖业所产生的污染能得到有效遏制并合理改善。(一)刑事立法罪名细分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的出台表明了我国要依法严惩环境污染问题的态度。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污染环境罪如同兜底条款,极具包容性。正如付立忠教授所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的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属于三类行为性质不同的污染行为,对性质不同、危害程度也不同的犯罪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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