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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刑事对策

宜规定在同一个罪名中。”⑩而同时刑法因其自身惩罚性的特点,不宜有频繁的改动,变通的方式是在类罪名之下细分各罪,列举不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新罪名,譬如可以在污染环境罪下新增一个“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罪”,适当突出畜禽养殖污染的刑事处罚思想,将严惩随意堆放丢弃畜禽排泄物的行为作为一种立法思想传达给公众,尤其是大型的畜禽养殖场和众多的养殖户。(二)既遂标准增设危险犯与故意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1作了较大的修改。“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12此次修改大大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使得类似畜禽养殖的污染在客观上也能适用该罪,从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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