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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刑事对策

化了刑法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总体考察刑法对于环境污染整治的规定,其立足点虽涵盖了大部分会影响环境的行为,但主要集中于自然资源破坏和自然环境放任型污染这两个方面,畜禽养殖所产生的环境威胁仅仅用了“其他有害物质”六个字概括表达。在畜禽养殖业带来巨大的环境威胁的今天,这显然是不够的。况且该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过失犯罪,与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显然有出入。畜禽养殖过程中对畜禽排泄物的随意堆放行为不能单方面认定为过失或者故意,如果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加以处罚也是不当的,因为很多畜禽养殖业主并没有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的主管意向,换言之,他们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所以在环境污染犯罪一章中应该增设危险犯与故意犯,造成一定环境威胁即可认定为犯罪,能更为有效地打击污染行为。(三)刑罚体系适当完善刑法除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刑法的教育功能不能光靠刑事立法的改进,更应该关注整个刑罚体系的完善。只有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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