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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路径

向主要靠仲裁、诉讼手段转变的大背景下,发展与完善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性日渐凸显。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尽管我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已经形成,我国海事司法鉴定体制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出台时间较晚,对海事司法鉴定的类属在立法上如何划分尚不明确,我国目前法律还未对海事司法鉴定进行专门性规定;[2]另一方面,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司法实践亦不够规范、完善。2012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向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展现出新的契机与启示,同时,也使得某些不足之处更加凸显。一、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现存问题分析②(一)未受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海事司法鉴定主体资质存疑广义上,我国从事海事司法鉴定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三类:海事行政机关、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和其他鉴定机构。其中海事行政机关是指海事局、港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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