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路径
海事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处、检验处,依靠其海事实务专业经验提供鉴定意见;海事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登记、专门接办海事司法鉴定业务委托的鉴定机构,凭借其鉴定资质出具鉴定结论;其他鉴定机构则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提供鉴定技术、鉴定理论支持的单位,以及接办相关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③狭义上的海事司法鉴定主体仅指上述第二种鉴定机构,实践中或称为海事司法鉴定人,是海事司法实践中最主要的鉴定主体。截止2011年底,全国共有从事海事司法鉴定的机构17所,其中仅5所受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公告与监督管理。④目前,我国现有海事司法鉴定机构不仅在数量上无法满足全国10家海事法院、32个派出庭的审判需求,其中绝大多数鉴定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亦往往会受到法院和当事人的质疑。(二)委托鉴定往往“不告也理”,诉讼审查难免“以鉴代审”新《民诉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在司法鉴定委托制度上采取的是职权主义原则。即在法院认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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