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路径
提出异议?目前的理论和实践虽然都不支持在异议权上的“车轮战”,但毕竟法律并未明确当事人行使其异议权的界限,尤其在某些标的额巨大的海事海商案件中,当事人也往往不计较进行多次司法鉴定的诉讼成本,主持审判的法官难免会面对无法可依的窘境。3.“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质要求与回避制度我国法律对于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标准有一定的要求,但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并没有资格上的规定。这可以说是专业意见制度相对于司法鉴定制度在灵活度上的优势,也可以说是该制度管理模式松散的表现。专业意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抗辩权利、维护审判公正,核心在于提供意见的航运实务专家具有合适的资格。也就是说,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但更重要在于,其应当是独立于当事人、独立于法院、独立于鉴定人之外的“庭外”人员。该专家与受邀出庭的案件之间不应存在利益上的关联,即应当是不应“回避”的人员。但目前,在我国法律当中还找不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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