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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路径

定了鉴定人强制出庭的义务与无故不出庭的后果,在新规定下,仍然未能扭转鉴定人被动出庭的局面。赋予鉴定人出庭制度以强制力,只能保证客观上降低鉴定人不出庭的几率,但鉴定人出庭后,在参与质证过程中的配合度、参与度都受鉴定人的主观意愿支配。在此情况下,如果未对鉴定人出庭的相关权利提供保障,仍然无法保证鉴定人参与质证的实际效果。在目前海事司法鉴定机构数量有限、分布零散的情况下,海事司法鉴定人往往要受邀从全国各地赶至受案法院出庭质证,面临更多的权利保障问题,如质证期间的费用补贴如何负担、风险如何承担等等。2.行使异议权引起的重复鉴定问题虽然新规定在赋予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权上下了很大功夫,但似乎遗漏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果该规定得到坚决的贯彻实施,必然会出现重复鉴定的现象,那么法院应当对何者予以采信?异议过后重新申请得到的新鉴定意见能否覆盖被异议的原鉴定意见?是否需要重新质证?原鉴定意见的申请人能否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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