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路径
创设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参与、辅助审判的制度固定下来,上升到了一般法的地位。如前所述,专业意见具有司法鉴定所不具有的独特优点,能够弥补司法鉴定的固有缺陷。实践当中,对于海事司法鉴定意见的采用与否,法院一般要从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海事司法鉴定范围、海事鉴定人的资质、海事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海事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等几个方面加以审查。从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和维护审判公正的角度出发,可以说,专业意见制度由于独立于当事人、独立于法院、更独立于鉴定人,能够进一步加强庭审的客观性和透明度,更加有利于审判公正的实现。(二)新《民诉法》未能解决的遗留问题与原有立法相较,虽然新《民诉法》已经在以上数个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和发展,但如果从整个制度的完整性与个别规定的可行性两个角度加以考察,新规定下的海事司法鉴定制度,仍然遗留了一些尚未解决的“死角”问题,有待进一步细化讨论。1.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保障问题即使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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