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BIT条款的解释问题研究

存在的,然而各解释主体就上述争议仍然会达成不同的结论。(一)解释主体《华盛顿公约》并未对BIT条款的解释作出任何说明,我们只能从各国缔结的BIT条款本身中找到蛛丝马迹。中国与德国2003年签订的BIT第8条1款规定: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2012年)31条也要求以附件规定范围作为抗辩理由的争端,应由缔约双方先行解释。在国际条约法上,依据国家主权原则,条约解释权是一国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条约的解释权应当由参加该条约的缔约国各方行使。当缔约国各方对其参加的某个国际条约的解释彼此发生争议而不能达成协议时,方可根据该条约所规定的解决此项争议的方法予以解决,而条约通常选择仲裁庭作为解释主体。如中国与德国2003年签订的BIT第8条第2款规定:如果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解决。韩国和中国2002年签订的BIT第14条第2款规定: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